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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技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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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5年4月9日在浙商证券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现场出席4人,董事许长松、独立董事曾爱民以电话形式出席,董事阮丽雅、陈溪俊、独立董事金雪军以通讯形式出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会议审议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573,796,639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38,781,600股,即以4,535,015,039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53,501,503.9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包括2024年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680,252,255.85元(含税),占2024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5.21%。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进行现金分红,在分红金额不超过2025年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前提下,制定具体的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评估,董事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
《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三、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五、会议审议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支撑2025年度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达成,根据经营计划与年度预算,结合公司大类资产配置多年实践,2025年度拟安排各类金融资产投资规模上限为1,140亿元,投入资金540亿元,差额部分为自营的业务杠杆。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浙商证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重大风险限额指标》
二十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浙商证券经纪业务线分支机构规划的议案》
为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实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公司汇总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编制了2025年对外捐赠计划,拟投入不超过1,195万元,其中涉及公益性捐赠555万元、救济性捐赠440万元、其他捐赠200万元。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捐赠总额,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在前述捐赠计划范围内审批实施相关捐赠具体事项,且在不突破捐赠总额的情况下,捐赠额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捐赠类型间进行调剂,调剂金额不超过该类捐赠计划的15%。
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保费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期限为12个月,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继续投保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关于继续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及考核,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同意将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结果相吻合,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相关工作进展,确定具体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5年4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现场出席2人,监事龚尚钟以通讯形式出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监事会发表如下书面意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告线年度的经营结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泄密、违规行为。
监事会发表如下书面意见:公司对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发表如下书面意见: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监事会发表如下书面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年报审计相关工作。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况。
九、会议审议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
十六、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浙商证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重大风险限额指标》
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责任保险。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责任保险的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障公司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同意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继续投保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2025年4月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责任保险。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责任保险的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5年4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事先审核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全票通过该议案,并出具了如下意见: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预计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事先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所预计的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公司拟以公允价格执行各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在以往的业务活动中,每年都会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比如: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证券,关联方购买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发行的债券、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关联方聘请公司提供财务顾问、证券承销服务,
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品套期保值服务、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公司销售关联方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采购存货、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等。
为了进一步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与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1)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5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购买、退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发行管理方按合同约定收取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业绩提成等费用。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这部分收入额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5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接受公司境外子公司提供境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或资产管理等服务,境外子公司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或佣金。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收入金额亦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5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接受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收取投资咨询服务费。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这部分收入金额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4)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5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通过公司代理买卖期货、期权合约,公司收取交易手续费。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收入金额亦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三高速”)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1998年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776,664.2422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收费、养护、管理,高速公路配套项目的开发经营及服务。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1997年3月,注册资本59.9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袁迎捷,经营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浙江沪杭甬持有上三高速51.0005%的股份。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交通集团”)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316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浩孟,经营范围: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浙江省交通集团持有浙江沪杭甬66.98%的股份,为浙商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省属国有企业。浙江省交通集团控制的、除浙商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均为浙商证券关联方。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10年10月,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肖风,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范围详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公司持有浙商基金25%的股份。
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创新资本”)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楼小平,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资本持有浙商创新资本40%的股份,公司副总裁楼小平担任浙商创新资本董事长。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19年7月,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戴育四,经营范围:服务: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副董事长王俊担任国改双百发展基金董事。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成立于2015年6月18日,注册资本24.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邱鹤良,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阮丽雅任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成立于2005年8月23日,注册资本964,444.444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徐力,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结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阮丽雅任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义乌市裕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裕金”)注册地址在义乌,成立于2011年4月,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溪俊,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公司董事陈溪俊担任义乌裕金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龚尚钟担任义乌裕金经理。
浙江雅尔兰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义乌,成立于1999年4月,注册资本51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溪俊,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辅料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鞋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母婴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陈溪俊担任浙江雅尔兰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与经理。
浙江钱运宜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徐正库,经营范围:服务: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会务会展咨询、服务;批发、零售:数据处理软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陈溪俊担任浙江钱运宜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杭州兆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09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溪俊,经营范围: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建筑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陈溪俊担任杭州兆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绍兴渤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绍兴,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2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娄妙兴,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以上除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公司董事陈溪俊担任绍兴渤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台州,成立于2017年12月,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庞晓锋,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许长松任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台州,成立于1996年11月,注册资本2707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叶未亮,经营范围:车辆、飞机、轮船、家用电器等密封件、装饰件、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许长松任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1256370.427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顾剑飞,经营范围:开展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担任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绍兴,成立于1998年6月,注册资本353797.0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金建康,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基金销售。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担任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05年6月,注册资本218046.296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海林,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经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公司独立董事金雪军担任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1989年8月,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孔利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住房租赁;汽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曾爱民担任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舟山,成立于2021年7月,注册资本5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龚尚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公司监事龚尚钟担任浙江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除前述以外的公司其他关联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等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在上述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需要,签订相关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79号)文件核准,公司共计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2,600,000.00元(含税)后金额为6,987,400,000.00元,于2022年6月20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其他发行手续费等费用14,168,867.9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85,831,132.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2]5612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同时,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2年7月6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3年3月23日,公司因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尚未完成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银河证券承接,公司及银河证券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存放募集资金的专户均已销户,情况如下:
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6,985,831,132.08元,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用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结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浙商证券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浙商证券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证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5年4月9日发行完毕,相关发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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