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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壹、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開展业务创新,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
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開展业务合作,实現
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開展合作,
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高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開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對符合条
件的互联网企业開展有关金融业务实行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電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
融业务,電信主管部门對互联网金融业务波及的電信业务進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
理部门负责對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進行监管。积极開展互联网金融领
域立法研究,适時出台有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
大對從业机构专利、商標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联网金融
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置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對于业务规模较小、处在初创期的從业机构,符合我国現行對中
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結合金融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贯彻從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变化金融風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
特點。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增進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规定。同步,互联网
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
地和空间。通過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互相支撑,增進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
务实体經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
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學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贯彻监管责任,明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過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
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壹直坚持服务電子商务发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
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從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現行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開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風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足披露服务
信息,清晰地提醒业务風险,不得夸张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
网络借贷包括個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個体网络借贷是指個体和
個体之间通過互联网平台实現的直接借贷。在個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為属
于民间借贷范围,受协议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個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
服务。個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重要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
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是指互联网企业通過其控制的
企业,运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网络应遵守既有企业监管规
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減少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會负责监管。
股权众筹融资重要是指通過互联网形式進行公開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動。股权众筹融资必须
通過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权众筹融
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對业务模式進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
资作為多层次资本市場有机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
為小微企业,应通過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經营管理、
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當充足理解股权众筹融资
活動風险,具有對应風险承受能力,進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會负责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過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風险披
露义务,不得通過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當采用有效措施防备资
产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资
人提供收益的,应當對收益构成、先决条件、合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实、精确表述
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開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
過程中,应當遵守人民银行、证监會有关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結算资金的有关监管
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
保险企业開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照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風险管理,
完善内控系统,保证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企业应當坚持
服务互联网經济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對性的保险服务。保险企业应建立對所属
電子商务企业等非保险类子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企业通過互联
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進行不实陈說、片面或夸张宣传過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信托企业、消费金融企业通過互联网開展业务的,要严格遵照监管规定,加强風险管
理,保证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企业通過互联网進行产品销售及開展
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風险
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給与風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企业与消费金融
企业要制定完善产品文献签订制度,保证交易過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場秩序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場秩序
任何组织和個人開设网站從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有关金融监管程序外,
還应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立案手续,否则不得開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
息化部负责對互联网金融业务波及的電信业务進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對
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進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有关监管细则。
除另有规定外,從业机构应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為资金存管机构,對客
户资金進行管理和监督,实現客户资金与從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
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開审计成果。人民银行會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
從业机构应當對客户進行充足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资者公布其經营活動和财务状况
的有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足理解從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從业机构稳健經营和控制
風险。從业机构应當向各参与方详细阐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進行充
足的風险提醒。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有
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時公布维权提醒。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协议内
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經营者运用协议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為。构建在线争议处理、現場接待受理、
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细化完善互联
网金融個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原则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過程中的不实宣
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會、证监會、保监會會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
要點 :机构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個人信息 要點16:机构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個人信息
要點 :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頭 要點17: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頭
從业机构应當采用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积极监测并汇报可疑交易,妥善保留客户资料
和交易记录。從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結的规章制度,
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時查询、冻結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
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波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备金融風险,维护金融秩
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開展合作、代理時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
防备金融犯罪规定的合作、代理协议,并保证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減少反洗钱和金融犯
罪执行原则。人民银行牵頭负责對從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進行监管,并制定有关监管细
充足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從业机构市場行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人民银行會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會。协會要按业务类型,制定經营管理规
则和行业原则,推進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會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
业规则和原则的约束力。强化遵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從业机构服务經济社會发展的
各监管部门要互相协作、形成合力,充足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會议制度的作用。
人民银行、银监會、证监會、保监會应當亲密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有关風险,對
监管政策進行跟踪评估,适時提出调整提议,不停总結监管經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
融從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會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记
录监测体系,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互联网金融数据记录和监测工作,并
初次以官方正式通告方式明确指出了“互联网金融是壹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明确了對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界定,提高了投资者對互联网金融平
互联网金融對增進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既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為大众创业、萬众创新打開了大门。增進互联网金融健
明确要增進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開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
费金融等业务。也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和监管责任,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會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
资业务由证监會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會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會负责监管。
P2P平台本质上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P2P平台重要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
《指导意見》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為互联网金融创
新留有余地和空间。由于互联网金融這壹新型业态的复杂性,提出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
《指导意見》提出,人民银行會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會。协會要按业务类型,制定經营
管理规则和行业原则,推進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會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
规则和原则的约束力。实际上也肯定了長期以来广東互联网金融协會的某些開创性的工作,地方性
《指导意見》明确提出,從业机构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為资金存管机构,對客户资金進
行管理和监督,实現客户资金与從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從而规避搭建自融平台,搞资金池等
由于国家對互联网金额态度不明确,加之假如没有细则,就没法判断企业的好与壞原则,
從而导致IPO市場對其持怀疑态度。《指导意見》的出台,成為国家政策指导的風向標,也
成為P2P规范化經营的基础和根据,资本市場的闸门将會打開,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将會脱
長期以来,整個p2p行业的创新重要集中在理财端的创新,大部分平台比拼的是产品包装
能力、营销获客能力以及渠道的搭建能力,而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會在资产端,也就是
借款项目的创新上将变得更為重要,优质资产的获取能力、風控能力将成為关键。
《指导意見》确定了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和基本业务规则。例如,從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需
要履行有关金融监管程序并且進行网站立案,客户资金要第三方存管,要有充足的信息披露、
風险提醒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壹直由于没有經营门槛和
原则而魚龙混杂,甚至有些問題平台自身就是為了诈骗。《指导意見》對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
的基本业务规则可以最大程度地筛除掉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业的平台运行模式及服务
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任务和角色定位。正是由于“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
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對内對外開放等
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互联网金融才得以获得国家政策支持。我认為,這同步也是
强调“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变化金融風险
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點。”意見還明确提到合格投资者制度,强调對投资者
诚然,壹部《指导意見》無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會继续层出不穷,不過這部
意見為互联网金融创新明确了方向和底线,對行业長遠发展意义巨大。《指导意見》将是行业
1、仍旧积极肯定,鼓励支持: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重點在于增進小
微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大众创业、萬众创新,必须与实体經济結合服务好实体經济;
2、伴随行业野蛮生長的時代結束,我們估计未来发展和鼓励重點是保险、证券、基
金、信托、消费金融企业等金融机构通過互联网的方式来做大做强,老式金融机构与
互联网企业的有监管有创新下的联姻會层出不穷。例如前期“资本市場大幅调整”的
发生,首先是中国市場散户占比太大,同步由于公募基金、保险机构在整個市場占比
太小,没有形成稳定剂的作用,未来怎样通過互联网加大稳定剂占比是关键問題;中
3、互联网金融领域未来重點要突破壹批課題:有望對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
進行加大支持力度;大数据怎样协助互联网实現風控将是关键命題、互联网金融企业
信息披露方式、互联网端投资者合适性原则、互联网端投资者分类基础(例如人行研
究所提出的大公募、小私募等問題)、互联网与消费者保护問題上深入深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