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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PG电子技巧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跨部门监管“综合查一次”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第二条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查一次”跨部门综合监管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对行业内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优化部门协同、相互配合协作,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抽查检查。除有投诉举报、上级批办交办督办、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突发性事件或者中、省、市部署的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等情形外,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期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第三条开展“综合查一次”跨部门监管应当遵循行业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原则,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第四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谋划、指导协调、研究解决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困难问题。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办、市委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数据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宝鸡海关、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宝鸡金融监管分局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事中事后监管日常工作。
各跨部门综合监管牵头部门负责确定本行业的监管事项清单,健全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及专家名录库,建立监管事项跨部门、跨层级权责清单;制定监管事项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建立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制定监管事项“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并在相关网站、微信等媒介发布,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组织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和问题处置。
第五条“综合查一次”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应按照省级已明确的监管事项和法律规定的本区域本行业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统一编制印发宝鸡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六条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存在个别管辖争议的具体事项,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综合研判,厘清主管、监管、执法等各环节权责关系。
第七条全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宝鸡市“一网通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制定、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专家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等各个工作环节,均由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在云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八条“综合查一次”牵头部门应按照宝鸡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中监管事项,组织本领域各配合部门在每年3月1日前制定本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统一编制市级年度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依据、主体、方式、时间等内容。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由市县承担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任务的,原则市县不再进行安排。
第九条“综合查一次”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等次的检查对象,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
第十条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基本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由牵头部门组织本领域各监管部门在云平台上建立健全监管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专家名录库,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和所属领域“风险+信用”评级结果,按照抽查频次和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牵头部门负责发起“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按照检查计划向各配合部门发出启动函。配合部门收函后,应当按照启动函的要求做好检查准备。配合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部门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行动,由牵头部门决定是否启动。“综合查一次”发起和响应后,由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协商确定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需要,牵头部门可以事前通知检查对象、协商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前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以及相关备查材料等。牵头部门按照云平台抽取执法人员情况,确定配合单位和执法人员,统一组织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综合查一次”监管事项检查,采取智慧监管、网格式监管、巡查检查、全量排查、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测、年度考核等方式开展。通过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信息共享、远程监管、“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鉴定检定等。
(一)参加联合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条件的可推行亮码检查;
(二)由牵头部门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查事由、检查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五)全面、客观、合法、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确认;
现场检查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符合《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联合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对照《跨部门综合监管检查清单》逐项核查,确保将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一次查细查实,并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六条联合检查结束时,联合检查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检查对象;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牵头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检查问题台账和问题清零制度,登记联合检查问题移送、处理、整改等情况。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采取联合治理,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告知承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信用约束、督促整改等方式,共同促进问题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重大问题、严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牵头部门组织配合部门进行专项治理,集中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惩戒,促进违规问题及违法行为得到查处、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能法定原则,由牵头部门移交法定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牵头部门监管职责的,由牵头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法定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牵头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和风险会商机制,针对检查的问题或高风险领域,定期会同配合部门进行研判,并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或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快速响应、应查必查、有效处置。
第二十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措施。法定职责部门接收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后,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牵头部门。
第二十一条联合检查中,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监管对象,牵头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应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
第二十二条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互动反馈工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完善协调机制,优化衔接流程,提高跨部门综合监管效率。
第二十三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公示制度。牵头部门在结束各项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配合部门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综合监管信息。